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73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9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
附表之「減刑後徒刑、褫奪公權期間」欄所載。如附表編號2、
3所示部分,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柒月,褫奪公權伍年。如附表編號4、5所示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
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5 所示之罪
,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就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部分
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如附表編
號4、5所示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
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8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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