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73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18 號) ,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6所示之罪,均減刑,
詳如附表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如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2、3、5
所示部分,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
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5 、6 所示
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 、2 、3 、5
所示部分與如附表編號4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
其應執行之刑,且聲請就如附表編號6 所示部分,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1條、第
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8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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