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74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減
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6 月下旬某日至11月底某日,
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罪,經本院以95年
度訴字第597 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度偵字第381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3 萬元已於96年6 月6 日繳納執行完畢,依法不得減刑)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罪,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以原本為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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