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7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 月10日凌晨3 時許,犯共同
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經本院以96
年度簡字第872 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66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修正前),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以原本為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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