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79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2號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8日所為之裁定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應更正
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
」,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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