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82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5 日9 時許,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
訴字第450 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
毒偵字第75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以原本為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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