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89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2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
編號1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張永智各於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附表編號1 、2 所
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
以前,且符合減刑條件,且得與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合併定
應執行刑,爰就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聲請予以減刑,並於減
刑後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修
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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