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4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經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之「減刑後徒刑
」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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