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6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9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
二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
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與附表編號二所列其餘不應減刑
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
,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儷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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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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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販賣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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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 有期徒刑拾年 │ 有期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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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4月6日 │90年9月底至90年10月 │ 95年12月18日 │
│ │ │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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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高雄地檢署95年度毒偵│屏東地檢署90年度偵字│屏東地檢署96年度毒偵│
│ │字第3462號 │第6576號 │字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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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雄高分院 │ 屏東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225號 │94年度上更一字第300 │96年度訴字第145號 │
│ │ │ │號 │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95.07.31 │ 95.08.03 │ 96.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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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最高法院 │ 屏東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225號 │95年度台上字第6297號│ 96年度訴字第145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5.08.25 │ 95.11.16 │ 96.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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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10條第1項 │ 4條第1項 │ 10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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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得減刑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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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 刑 後 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 │ 不得減刑 │ 有期徒刑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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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屏東地檢署95年度執助│屏東地檢署95年度執字│屏東地檢署96年度執字│
│ │字第1031號 │第3256號 │第11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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