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7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所處罰金減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13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
96年度簡字第839 號,判處罰金新台幣3000元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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