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8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8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二罪,各減
為有期徒刑肆月及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及詐欺二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於附表所
示時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2 所示部分,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12條,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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