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09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傷害人之身體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29日犯傷害人之身體罪,
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940 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24 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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