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0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聲減字第2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 月間某日起至96年3 月29日
止犯刑法第268 條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99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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