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8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0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
有期徒刑伍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拾貳年肆月
。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犯罪日期,犯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日期,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確定,並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聲字第
269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8 月在案。茲檢
察官以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
編號2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12年(
未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