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4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8 日及同年月9 日犯詐欺
罪,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以96年度簡字第792 號(偵查案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29號、第1440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
折算1 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
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
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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