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4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127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三、編號四所示之罪,分別減為
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伍月、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各罪(附表
編號4 就犯罪日期誤載為民國93年6 至8 月間某日至93年12
月21日,應更正為93年6 月至8 月間某日),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
745 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 、編號3 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4 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
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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