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4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減刑如各項下欄位所示。
並與附表編號、所示已經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
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各經判刑確
定如附表所示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 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其中編號、所示之罪,復已
經另案減刑完畢,爰聲請就編號、所示之罪減刑,並與
編號、所示各罪減得之刑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甲○所犯前開4 罪於本
院為各該判決時,即前開減刑條例施行前,分別就編號、
兩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編號、兩罪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 年,惟按「數罪併罰之原則,並非予犯人以不
當之利益,祇因在確定處罰之前犯有數罪者,所犯各罪應科
之刑,基於刑事政策之理由,無一一執行之必要,故設併合
處罰之特例耳」,申言之,受刑人因犯數罪並各經法院判刑
確定,其以裁定就合於併罰要件者合併定以等同或低於各罪
宣告刑累加刑度之執行刑者,乃就其犯數罪各經判刑確定並
各諭知一定宣告刑之事實基礎下,本於刑事政策之考量,審
酌其執行成效所定實際應執行之刑,尚非另以裁定可將原確
定判決所處之刑予以變更,遑論就原確定判決發生「減刑」
之效果。是嗣後如該併合處罰各罪因全部或一部適用減刑條
例而獲減刑時,其本於實際執行成效刑事政策之現實考量,
既非當然隨該抽象規範而變更,法院以原各該宣告刑所減得
之刑為基礎,仍本於前述併合處罰原則而另定之應執行刑,
苟實際上未逾其減刑前原裁定各罪併合處罰所定刑度者,即
難以受刑人依原裁定已經定以較原各罪宣告刑累加結果更低
之執行刑,而謂已侵害受刑人利益。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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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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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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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月 │ 有期徒刑陸月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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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07.16 │ 95.07.15 │ 95.08.17 │ 95.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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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5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 │ 95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 │ 95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 │ 95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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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後├─────┼───────────┼───────────┼───────────┼───────────┤
│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803號 │ 95年度訴字第803號 │ 96年度訴更字第3號 │ 96年度訴更字第3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 95.10.04 │ 95.10.04 │ 96.06.25 │ 96.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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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定├─────┼───────────┼───────────┼───────────┼───────────┤
│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803號 │ 95年度訴字第803號 │ 95年度訴更字第3號 │ 95年度訴更字第3號 │
│判├─────┼───────────┼───────────┼───────────┼───────────┤
│決│ 確定日期 │ 95.10.30 │ 95.10.30 │ 96.07.23 │ 96.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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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判決認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所犯法條 │第1項 │第2項 │第1項 │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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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96年罪犯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條例之規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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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宣告之刑│ 有期徒刑伍月 │ 有期徒刑叁月 │ 有期徒刑柒月 │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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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執行指揮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96年度執減更字第582號 │96年度執減更字第582號 │ 96年度執字第2425號 │ 96年度執字第2425號 │
│ │(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95年度執字第3055號│察署95年度執字第3055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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