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8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5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
1 及編號4 所減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 及編號3 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4 罪,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
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編號2 及編號3 聲請定
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檢察官另就附表編號2 、3 聲
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則因上開2 罪所減之刑,更定
其刑後之刑度已逾6 月以上,故無庸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前段、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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