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6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聲減字第2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 月21日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之收受贓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639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5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
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