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9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 月30日犯竊盜罪,於96年4 月
1 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
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05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
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
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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