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0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 月4 日犯竊盜罪,為本院以96
年度易字第295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164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意旨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
相符,應予准許,並應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
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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