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1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
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犯罪日期,犯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
日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甫於民國
96年4 月3 日假釋出獄。茲檢察官以其假釋業經撤銷,且犯
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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