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2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
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
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罪,減為拘役貳拾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 月4 日犯違反無線電頻率、
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
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
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44號
(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267號
),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
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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