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3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拘役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
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及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2 、
3 款之踰越門扇、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
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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