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更字第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41 號),本院
於民國96年8 月6 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93號裁定後,受刑人不
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抗字第294 號裁
定撤銷後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
編號1 、3 「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2 、4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又所
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5 「減刑後之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罪等5 罪,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8年度聲字第
50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 月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
決、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
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 、5 所示之犯罪,其
犯罪時間在均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3 所示二罪之減刑後宣告
與附表編號2 、4 所示二罪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
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
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之從刑
,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確定判決執行之,併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
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
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修正前),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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