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48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以
新臺幣(下同)3 萬元交保,經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
放。
二、茲以被告甲○○已逃匿,自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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