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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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
度偵字第3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民國95年6 月28
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5 萬元後,已將
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本院
送達證書、戶籍謄本及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拘提未獲回函
可證,足認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沒入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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