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李昆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10
9年4月30日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