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26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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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字第26212號
併案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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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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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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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鼎樺
併案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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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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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秋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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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
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秋姬繼承自林榮祥所有坐落屏
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惟上開土地所有權為債務
人與共有人公同共有,因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而依同法第827 條第3 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
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故各共有人無所謂有其應有部分。又應
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
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本諸遺產分割之目的,
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
關係之消滅,是各繼承人尚不得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處分或
行使其對遺產中個別財產之權利,債權人自亦不得聲請法院
拍賣各繼承人就遺產中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權利,因而本件
無法續行拍賣程序,嗣本院命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位提起分割訴訟,經本院110年度潮簡字第97
號判決債務人林秋姬分得上開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3分
之8確定在案,惟尚未依判決登記,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撤回,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2月21日命併案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應補行該行為,該命令於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詎上開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
113年1月5日命其於文到30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同年月8日
送達,上開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此有本院向屏東縣
潮州地政事務所詢問回函在卷可稽,此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
,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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