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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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原 告 胡紫晴
陳文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陳楊照(陳和協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惠(陳和協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 弄00號
陳巧溱(陳和協之承受訴訟人)
柯國樹(陳和協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 弄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陳楊照、陳美惠、陳巧溱、柯國樹為被告陳和協之承受訴
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68、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已死亡之人在
實體法上無權利能力,在訴訟法上無訴訟能力,惟如係於宣
示裁判後死亡者,其判決仍生法律上之效力,然其判決正本
對死亡者顯已無從為合法之送達,判決正本既無從為送達,
上訴期間即無從起算,其判決應在未確定之狀態,仍應於依
法承受訴訟後,對承受訴訟之人為合法送達,再行起算上訴
期間,視該判決是否有合法上訴而決定其已否確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和協於宣示判決後、送達前民國113年1月
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楊照、陳美惠、陳巧溱、柯國樹,
有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在卷為憑,揆諸上揭說明,自應由
陳楊照、陳美惠、陳巧溱、柯國樹為被告陳和協承受訴訟並
於合法送達判決後,再行起算上訴期間。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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