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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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 號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蔡蓮雪
監 護 人 林廷隆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林志隆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24關於「華銀行」東港分行活期存款帳戶存
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銀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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