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保險字第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純芳
林珊琪
林玟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萬4,781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9,0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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