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訴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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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25號
原 告 陳若妤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被 告 莊軒榮
尤英男
莊唯憶
上 列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阮紹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莊唯憶與被告莊軒榮為姊弟,被告尤英男與
伊則曾為男女朋友。被告莊軒榮於民國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
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下稱系爭訊息)予訴外人高
婉心,不實指摘伊有偷竊行為,高婉心於1週內即將系爭訊
息轉傳送與伊。被告尤英男則於000年0月間與被告莊唯憶聊
天時,向被告莊唯憶不實陳述伊之學歷不實及曾有偷竊行為
,被告莊唯憶復於000年0月間,以口頭向高婉心轉述其聽聞
自被告尤英男處之前開陳述。被告上開所為,分別貶損伊之
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並致伊精神上受有相當
痛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伊得請求被告各賠償伊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資
慰藉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各給付原告20萬元,及均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莊軒榮則以:伊不爭執曾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系爭訊息
予高婉心,但系爭訊息傳送之時間應為110年3月21日,且其
內容係伊本於平常與原告之往來所知悉之事實而為之評論,
並僅是伊與高婉心間之私人對話,應給予較大之對話空間,
以免過度箝制言論自由,自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可言。
其次,原告曾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原簡字第107
號及108年度原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伊所傳送之
系爭訊息,係伊盡合理查證義務後所為之適當評論,是原告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伊賠償慰撫金20萬元,洵屬無據
。退步言之,縱認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
原告遲至112年7月12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因時效完
成而消滅,伊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
,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尤英男、莊唯憶則以:其等否認被告尤英男於000年0月
間曾向被告莊唯憶表示原告有偷竊行為,並否認被告莊唯憶
於000年0月間曾向高婉心表示原告之學歷不實且有偷竊行為
。原告就此全然未為舉證,則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其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
決,被告尤英男、莊唯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
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其次,言論可
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
,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
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
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
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
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
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即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
名譽權,而無庸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
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莊軒榮固不爭執其曾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系爭訊
息予高婉心,惟縱使系爭訊息中之「許」確指原告,其中「
沒幾年尤家竊案發生,她是懷疑人之一,就因此開始對立,
她且丈著許家聲勢反告尤家而破裂……等等之事」等內容,亦
僅表達就被告莊軒榮所知,原告在「尤家竊案」中遭他人懷
疑為犯罪行為人之意旨,乃屬「意見表達」之範疇,究與指
摘原告曾有偷竊行為不同。況且,原告曾因竊盜案件,分別
經本院以109年度原簡字第107號及108年度原簡字第158號刑
事判決判處有罪確定,有本院依被告聲請所調閱之各該刑事
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5至126頁;
證物袋),而原告對於其為前開刑事判決之當事人乙節,亦
不爭執,堪認原告確曾因竊盜遭判刑。又被告莊軒榮所傳送
之系爭訊息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應屬善意發表適當評
論者,即不具違法性,尚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可言。從而,
原告主張被告莊軒榮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系爭
訊息予高婉心,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云云,自非可採,其請求
被告莊軒榮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賠償其20萬元,即屬於法無據
,不應准許。
㈢原告主張:被告尤英男先於000年0月間向被告莊唯憶不實陳
述伊之學歷不實及曾有偷竊行為,被告莊唯憶則於000年0月
間,以口頭向高婉心轉述其聽聞自被告尤英男處之前開陳述
,均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云云,為被告尤英男、莊唯憶所否
認,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負舉證責
任。查原告固提出環球科技大學學士學位證書及錄音譯文為
證(見本院卷第23頁、第135至138頁),惟被告尤英男、莊唯
憶否認前開錄音譯文之形式真正,而原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
終結時,未提出原始錄音檔供本院勘驗,並陳稱:伊不提出
錄音檔,有前開錄音譯文已足等語(見本院卷第131頁(,則
前開錄音譯文之形式真正性要屬有疑,不得逕為有利於原告
之證據。其次,依前開錄音譯文之內容,記載錄音時間為「
000年00月間」,對話內容為「高(原告稱係高婉心):……後
來我表姊(原告稱係被告莊唯憶)就跟我說什麼了,尤英男跟
他說你偷了他家的錢,所以你才不要,他才不要跟那個陳若
妤在一起,然後不對呀~我就跟她講了,你們兩個還有在一
起呀!怎麼我表姊跟我說尤英男跟她講因為陳若妤偷了她的
錢,偷了她媽媽的錢,所以他就沒跟他在一起了,是這樣子
呀……尤英男會跟你分手的原因是因為你偷了他媽媽的錢,所
以他就要跟你分手,還有就是我表姊跟我說你跟你的前夫還
沒有離婚欺騙尤英男,所以他也很生氣,為這件事情,我覺
得很奇怪……」、「陳(原告稱係其本人):……下一次你再看到
你的表姊,你在(再)跟她講,這個事情我一定提告她啦~我
們還是夫妻餒!在法院是成立這原住民傳統儀式在大眾面前
宣告,這個是夫妻了餒……真的很沒禮貌餒你的表姊,我真的
好氣餒!為什麼你的表姊這麼如此?沒有頭腦,還幹嘛問我
的學歷,學歷怎麼樣?所以以後我絕對不會哪個啦~我到法
院,我會跟你表姊講,自己本身是原住民還不懂那些文化,
笑死人!好啦~婉心,很對不起!我自己來找你……」等語(見
本院卷第135至137頁),而遍觀前開錄音譯文之內容,僅見
原告主動表示高婉心之表姊詢問其學歷,未見高婉心敘及其
表姊曾表示原告學歷不實。又依原告之主張,高婉心係向原
告轉述被告莊唯憶(即高婉心表姊)向其陳述之對話內容,而
被告莊唯憶向高婉心所陳述者,則係被告尤英男對被告莊唯
憶之陳述。然轉述他人言語者,往往因時間及記憶因素所致
,有所誇大或失真,被告尤英男、莊唯憶既否認曾向被告莊
唯憶及高婉心敘及「原告之學歷不實及曾有偷竊行為」之事
實,原告復未提出被告尤英男及被告莊唯憶間與被告莊唯憶
及高婉心間之原始對話錄音以實其說,縱認原告與高婉心間
曾有前揭對話乙節屬實,亦不足證明前開事實為真實。再者
,原告曾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有罪確定,業據前
述,則倘被告尤英男、莊唯憶曾向他人提及「原告曾有偷竊
行為」,亦屬與真實相符之「事實陳述」,縱使原告聞此不
悅,仍難認有何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可言。是以,原告請
求被告尤英男、莊唯憶各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賠償其20萬元,
亦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㈣至原告雖聲請傳喚高婉心到場作證,並聲請函詢其是否為牡
丹國中畢業,惟系爭訊息並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而縱高婉心到場作證,且其證述與原告之主張相符,而對被
告尤英男、莊唯憶有所不利,亦因時間及記憶因素,尚難僅
以高婉心之證詞,遽認原告主張被告尤英男、莊唯憶曾向被
告莊唯憶及高婉心敘及「原告之學歷不實及曾有偷竊行為」
之事實屬實,因認原告前開證據調查之聲情均無調查之必要
。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
其2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後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附表:
對話內容 其實尤、許已交往一段時間了。我及妳三嫂也跟許很熟,也很清楚許的為人。只是不想截錯她而已…… 因她在讀書時就有這樣的習性,因而牡丹國中就沒讀了,並結婚生子,之後因同學會又碰上,那時也跟尤警示過………沒幾年尤家竊案發生,她是懷疑人之一,就因此開始對立,她且丈著許家聲勢反告尤家而破裂……等等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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