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葦純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黃嘉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嘉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借
款新臺幣578,000元及其利息。觀諸聲請狀所附自動櫃員機
交易憑證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無從認定兩造間有消費
借貸契約存在。嗣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7日內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其已於113年1月5日收受上開裁
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