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5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宏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葉孟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葉孟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孟熹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
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於113年1月1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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