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給付社會住宅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83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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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3027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慶瑜
住同上
債 務 人 藍清傑 住○○市○○路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社會住宅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應提出證明文件,此為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項、第6 條
第1 項規定甚明,且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檢具公證書正本及依法繳納執行費
新台幣270元,經本院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
2年1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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