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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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康邑萱即康懿慈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趙禹任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曾志強
黃增南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消
債清字第3號裁定自民國112年9月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㈠郵局、土地銀行、
華南銀行、中國信託及台灣中小企銀存款新臺幣(下同)1,
191元、㈡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30,286元及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理賠金18,962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9月6日總集作
查字第1121011854號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
月6日通清字第1120035834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
年9月7日儲字第1129009112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2年9月5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27641號函、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9月14日忠法執字第112900
8999號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1日國壽字
第1120091964號函、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
0月2日民事陳報狀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3
日國壽字第1130010351號函附卷可稽。前揭存款1,191元及
保單價值準備金30,286元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保險
理賠金18,962元則經通知保險公司解繳本院,上開金額均經
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
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
。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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