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徐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徐嘉若於民國10
9年1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5,640,000元、②2,88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9年1月
1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嗣債務人徐嘉若邀同第三人陳君源為一般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款①2,400,000元、②4,700,000元,借款期間①、②
均為自109年1月22日起至129年1月22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
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於112年6月30日因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
對人徐本源,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相對人前揭借款
①、②均自112年7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089,7
35元、②4,012,742元及利息、違約金,借款②部分亦經聲請
人於112年9月11日寄發催告函催告債務人徐嘉若清償欠款,
並於112年9月12日送達債務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債務
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借據、個人購屋貸款借據、交易明細查詢、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
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徐本源、債務人徐嘉若,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
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6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明正 1566 0 0 118.00 全部 信託委託人:徐嘉若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16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975 協和東路31巷2號 明正段156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58.04、二層59.64、三層53.28、屋頂突出物20.47,總面積191.43 陽台11.20 全部 信託委託人:徐嘉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