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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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方擴為
相 對 人 方正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方正良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1,8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12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
款1,55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8年12月23日起至128年12
月2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
款之約定。詎相對人自112年8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1,315,268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2年12月1
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上開函件雖於同年月25
日因招領逾期退回,惟上開函件係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送
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借款依約
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
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方正良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東港鎮 後寮溪 786 0 0 54.61 全部 002 屏東縣 東港鎮 後寮溪 787 0 0 2.99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525 順漁路65巷9號 後寮溪段786、78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34.78、二層34.78、三層33.20,總面積102.7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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