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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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相 對 人 謝志騰即謝裏哲之繼承人
謝季孟即謝裹哲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汪怡君即謝裹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
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
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
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
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因繼
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
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
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
第3項亦明文規定。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
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
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有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號裁定
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謝裹哲於民國10
3年2月2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
約定。嗣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謝裹哲分別於111年9月30日
、112年2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
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60,000元、②360,0
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透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擔保債
確定期日為①141年9月28日、②142年2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
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其後,原
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謝裹哲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借款
期間為自112年2月22日起至119年2月2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
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然原設定義務
人兼債務人謝裹哲於112年4月14日死亡,核其繼承人汪怡君
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准予公示催告在案(112年度司繼
字第1054號),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民法
第1156條第3項規定,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且其他繼承
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是相對人汪怡君、謝志騰
及謝季孟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謝裹
哲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詎相對人等借款部分自112年4
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87,323元及利息、違約
金;信用卡部分,尚欠本金32,943元及自112年8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7計算之利息,暨已計算
未受償之利息1,228元、違約金300元,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客戶往來帳戶查詢、被繼承人謝裹哲之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催告書及收
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汪怡君、謝志騰及謝季孟,就上開債
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
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高樹鄉 蕉場 79 0 0 74.28 全部 所有權人:汪怡君、謝志騰及謝季孟(公同共有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6 公平路6之9號 蕉場段7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35.63、二層44.09、三層44.09、騎樓8.46,總面積132.27 陽台15.92、平台2.82、屋頂突出物14.24 全部 所有權人:汪怡君、謝志騰及謝季孟(公同共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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