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補字第6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蘇裕翔
蘇翌綾
相 對 人 蕭任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
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
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
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相對人為民國00年間出生之
男性,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
以10年計算,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屏東縣
111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8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17,600元(計算式:20,980元×12
月×10年=2,517,6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