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啓賓 住屏東縣○○鎮○○○街00巷0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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