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7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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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于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4,694元【計算
式:本金598444+利息33697(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至112年1
2月19日止)+違約金2553(112年9月11日起至112年12月19
日止)=634694,小數點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已繳6,500元
後,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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