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返還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品臻(原名:潘雪琴)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邱惠琦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62萬4,8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
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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