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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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宋媚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375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86,30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8年1月1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
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
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
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
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
年1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90,375元,及其
中本金86,300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17日止,帳款尚餘90,375元及其中
本金86,30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及相關費用未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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