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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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陳家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2,207元,及自民國112年9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年利
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
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家宜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
自111年10月3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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