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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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徐皓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8,168元,及自民國112年10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週
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
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徐皓閔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
自112年8月1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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