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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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道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6,2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道生於000年0月0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0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550元 李道生 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88725元 李道生 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3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88725元 李道生 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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