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振文
上列聲請人與陳志成、陳志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272,000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
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借據所載之借款本金為新臺幣20
0,000元);或更正請求本金為「新臺幣200,0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
「民國113年1月29日」。
三、另查債務人陳志信為連帶保證人,惠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債
務人陳志成及陳志信「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之
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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