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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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汶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73元,及其中新臺幣10,5
62元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3.7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6月1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
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
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
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㈡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10日止,帳款尚餘12,573元及其中本
金10,56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
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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